防非宣传月|抵制非法证券期货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024-06-01

2024年5月至6月是第五届全国防范非法证券期货基金宣传月活动,内蒙古贝博艾弗森体育平台股份有限公司积极响应中国证监会、内蒙古证监局号召,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开展了“抵制非法证券期货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主题系列活动。
      非法证券期货基金活动是指未经批准从事依法应由证券监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批准的,涉及证券期货基金业务的活动。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具有涉及面广、欺骗性强、危害性大、蔓延速度快等特点,是经济社会生活中的毒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非法证券期货基金活动的典型方式方法如下:
 1.假冒合法机构或人员
       不法分子利用网站、APP、微信等渠道冒充合法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或其合作伙伴,有的还设立山寨网站和冒牌机构,公布虚假的专业资质证书、专业团队,以开立账户、推荐股票、承诺收益、收取会员费或指导费、委托理财等方式开展非法证券活动,诱骗投资者上当。往往要求将会员费、咨询费、服务费等汇入其指定账户,特别是个人账户。此外,还有不法分子假冒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名义,以弥补投资者亏损为名进行诈骗。
2.专家免费推荐牛股
       一是不法分子通过微信(公众号、朋友圈、添加好友)、微博、论坛、股吧、QQ等,以“大数据诊股”“推荐黑马”“专家一对一指导”“无收益不收费”等夸张性宣传术语,或者鼓吹过往炒股“业绩”,招揽会员或者客户。二是投资者加入微信群、QQ群、网络直播室后,有自称“老师”“专家”“股神”“老法师”的人,以传授炒股经验、培训炒股技巧为名,实际上向投资者非法荐股,以获得“打赏费”“培训费”或者收取收益分成等方式牟利,也有的不法分子先免费推荐股票,然后借机邀请投资者加入“内部VIP群”或“VIP直播室”,宣称有更专业的“老师”提供更高端的服务,并以各种名目收取高额服务费。这些所谓的“专家”均不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
3.直播间荐股背后的“杀猪盘”
       个人或机构在网络直播平台开通直播房间,成为“主播”“播主”“圈主”,以“股神”“大V”“老师”自居,号称拥有资深投资背景、神奇实战业绩,利用“高手指导”“大佬看盘”“名家谈股”等名目宣传诱导投资者充值购买“金币”“鲜花”等平台虚拟币或礼品,通过“直播订阅”“收费文章”“付费问答”等各种项目让投资者持续缴费。甚至利用网络直播室实时喊单,指挥投资者同时买卖股票,为大额出货进行忽悠式荐股,诱骗投资者高价接盘,当天股价暴跌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涉嫌诈骗、操纵证券市场、非法荐股(非法经营)等多种违法犯罪活动。
4.利用“专业机构”“内幕消息”等诱饵
        不法分子利用微信、微博、博客、QQ群、股吧、短视频等,通过事先准备好的“话术”对投资者进行欺诈,假借“私募基金”“专业机构”“内幕消息”等诱饵招揽会员或客户,收取会员费、咨询费或服务费等;有的还宣称可提供股票信息和买卖时点,以获得高额收益,并收取高额费用或分成。
5.承诺高收益非法代客理财
       不法分子利用门户网站、财经网站、论坛、股吧、博客、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作为营销平台公开招揽客户,往往以“承诺收益”“利润分成”“坐庄操盘”等形式吸引投资者参与委托理财,投资者虽然无法核实其委托理财的合法性,但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仍然与不法分子签订所谓的“委托理财协议”,在交纳投资款后,最终大多无法收回投资款或遭受重大损失。事实上,这些骗子基本上采取对多个上当投资者的账户与自己的账户进行反向操作的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甚至非法侵占投资者的财产。
6.销售神奇炒股软件
       以销售证券咨询类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或售后服务、技术培训等名义变相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不法分子推销“荐股软件”时往往进行夸大宣传,吹嘘软件的“神奇”功能,甚至宣传能通过人工提供或调节软件“股票池”“要做好股票,就加入公司,成为会员,由专家指导”等,达到其欺骗投资者的目的。
7.诱导参与新品种投资
       在推荐的“牛股”不灵后,不法分子便以“股市行情不好”“炒股利润率低”等理由,向投资者推荐外汇、贵金属、石油、邮币卡、大宗商品,或者境外指数等新型投资产品。号称这些新投资品种具有投入低、收益高、交易灵活方便的特点,适合普通人投资或与股票进行组合投资。微信群、QQ群内的“托儿”则伪装成投资者现身说法,上传交易盈利截图,吹嘘获利丰厚,诱导其他投资者下载交易软件或APP注册开户,并入金参与交易。
8.以“会员升级”“补款退赔”等连环行骗
       不法分子推荐股票造成投资者亏损后,利用投资者已处于亏损的尴尬局面,采取各种“话术”蛊惑投资者参加更高级别的会员组,缴纳更多的“会员费”,造成投资者亏损越来越大。
9.虚假“原始股”“转板上市”“海外上市”
       不法分子借“科创板”“创业板”“纳斯达克”等概念炒作,以“原始股”“转板上市”“海外上市”为幌子虚假宣传、虚构材料,编造公司即将上市的假象,诱导不明真相的个人投资者购买所谓“原始股”;有的公司在推销产品时兜售“原始股”,承诺高比例分红,吸收大量社会公众资金。
10.出售“投资者教育”“炒股”课程
       不法分子通过拨打电话、添加微信好友等方式向投资者推销“投资者教育”课程,包含讲解股票知识、分析预测行情、传授炒股技术、推荐股票及指导买卖点等内容,价格从几百元到几万元不等,价格高的课程有“老师”提供荐股服务,通过直播等方式“手把手指导”,表面看是普及理财知识、传授炒股技法,实际是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在投资者购买“投资者教育”课程后,让投资者下载其炒股软件,在软件中开户并转入炒股资金,按“老师”的指导操作,但充值容易提现难,投资者很难拿回本金。
现转载四起证监会发布的典型案例,望引起广大投资者警觉。
【案例一】擦亮双眼 远离“私募基金”名义集资诈骗
       2015年,张某出资设立了一家投资管理公司,以自有资金本投资了三家有限公司。一段时间后,张某认为这三家公司经营不是很景气,自己应该另谋出路。2019年,张某招聘了若干业务经理组成业务销售团队,通过举办讲座、发传单、组织推介会、报告会、分析会等途径向社会宣传将设立A、B、C三只基金投向医药生物、智能制造、芯片研发等科技企业。团队打着响应国家政策的幌子,以投资收益绝对高、投资标的不上市可以返还本金和利息等字眼招揽了不少投资者。
王某通过某场推介会认识了该投资管理公司的业务经理徐某。徐某向王某介绍公司资质正规,有多年财富管理经验,公司老板在拟上市公司方面有渠道,可以投上几十万试试,基金投资会定期分红,如果不满意可以退出,绝对保本保收益,并且名额有限。2021年,在徐某介绍下,王某投资A私募基金50万元并签署基金合同、收到了该投资管理公司出具的《项目收益承诺书》。一年后,王某发现原本按季度支付的投资分红款没有到账,便电话联系徐某。这时,王某发现徐某的手机号无法接通,该投资管理公司地址也无人。
不久,王某从公安通报中了解到张某、徐某等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这才知道自己投资的是假私募基金。
【案例二】警惕“销售新三板股票”为名的非法证券活动
       2023年,洪某和邓某通过控制某财富资产管理公司、某投资管理公司、代理销售公司和个体销售人员,利用微信公众号、抖音快手直播间等媒介广泛招揽投资者,向投资者推荐“XX新三板股票”,宣称该新三板股票即将转板上市,可以赚取更高收益,诱导投资者向其购买“XX新三板股票”。
王某年龄较大,无炒股经验。王某听了某销售人员的宣传介绍,认为转板以后可以增厚自己的养老金,于是到证券公司开户后高价从洪某和邓某控制的某投资管理公司名下买入某新三板股票。之后一段时间,王某迟迟没有等到该新三板公司好消息,反而价格持续下跌。
不久,洪某和邓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原来,洪某和邓某销售的多只“新三板股票”都是从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原始股东手中低价买入的,两人编造虚假信息高价转售给投资者牟取巨额利润。
【案例三】警惕“居间”喊单,勿入“投资”陷阱
       2020年,宋某和王某合伙成立了一家信息咨询公司,两人以信息咨询公司名义与数家期货公司签署居间协议,提供居间服务,期货公司按照90%比例向其返还手续费。经营期间,宋某和王某为牟取利益,在未经批准及取得期货交易咨询业务资格的情况下,招揽无资质的刘某、宋某等人员担任期货交易分析师。宋某和王某通过网络渠道广泛发布期货行情分析观点,以正规期货公司开户、提供期货交易辅导、权威交易信息等噱头吸引投资者开户,刘某、宋某则按照安排在某直播平台开设直播间,向直播间投资者提供某某期货品种“买点”“卖点”“止损止盈点”等投资建议,还传授所谓买一手卖一手等锁定收益策略,意在引导、鼓励、促成投资者频繁交易,产生更多交易手续费,自己则牟取更多返佣。
孙某通过某微信公众号也了解到该信息咨询公司,在查看了营业执照、居间人授权等,特别是开立的期货账户也是大期货公司账户,孙某盲目认为该家公司非常正规,交易咨询有保证。孙某多次参加直播间活动,听取建议开展期货交易。不仅如此,孙某花钱购买了该公司的“一对一”VIP咨询服务。但过了一段时间,孙某发现自己的交易不仅亏损严重,而且手续费金额也较大。
2021年底,宋某和王某因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开展非法经营期货业务而被公安机关抓获。孙某通过新闻才知道,期货居间人作为中介人,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期货居间人不能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包括不限于品种、价位、方向、数量等指向明确的交易建议。
【案例四】出借账户非小事,2名责任主体因此受罚
1.案情简介
        证监会某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在立案调查、审理、事先告知基础上,针对XX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投资)借用“周某”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XX投资及周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的罚款。
2.违法事实
        经查明,XX投资、周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1月,XX投资2次借用“周某”证券账户通过大宗交易分别买入“A股票”约60万股、成交金额近7000万元;买入“A股票”20余万股,成交金额为2000余万元。1月20日,XX投资借用“周某”证券账户卖出“A股票”16余万股,金额近2600万元,账户剩余64万股。综上,2021年1月11日至2021年5月18日(监管部门调查日)期间,XX投资借用周某的证券账户交易“A股票”,累计买入80余万股,买入金额9000余万元,累计卖出16余万股,卖出金额约2600万元。
3.监管处罚意见
        监管部门认为,XX投资及周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监管部门决定:对XX投资有限公司、周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